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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

9日,记者从烟台市医疗保险事业处获悉,《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正式出台,该细则对实施范围、参保登记、缴费发证、信息变更、就医结算等进行了详细具体的阐述。相比早前出台的《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该细则进行了细化补充,对城镇居民参保的具体要求更加明确。而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及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城镇失业职工,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参保居民均以每年的9月30日为基准日,确定本缴费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和待遇支付标准。
《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烟台市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整合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烟台市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整合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第一条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事项,努力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通过服务协议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
日前,记者从烟台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获悉,从本月起,烟台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封顶线均有大幅调整,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据悉,经过调整,预计烟台市直医疗保险基金每年将增加支出超过1200万元,进一步大幅减轻了患者的负担。...
最后,参保人员被认定为门诊统筹病种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烟台市城镇医疗保险专用病历手册》及《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专用门诊处方本》。患者每次复查间隔不得超过两年门诊统筹病种认定标准,按照《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大病认定细则》和《...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金。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基金。灵活就业人员只需缴纳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的医...
日前,烟台市栖霞市召开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大会,对全市2015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2015年是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合并缴费的第一年,各镇要确保宣传到位,抽调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精干人员参与缴费工作,将此项惠...
根据山东省相关意见及实施方案,烟台市近日制定了《烟台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各县市区职能、机构、人员、基金整合后,可暂时维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双轨运行、政策不变。其中,2013年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
2015年烟台市芝罘区居民医疗保险收缴工作于10月20日正式开始,毓璜顶街道人社中心坚持“三个促进”工作原则,扎实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缴工作。二是促进居民保险意识提高。根据街道人社中心初步调查,辖区内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近几年稳步提高,但距...
根据烟台市人社局《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13年度起,烟台市对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城镇居民实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偿。自4月1日起,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偿金开始发放。??每年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所辖区城...
根据烟台市人社局《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13年度起,烟台市对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城镇居民实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偿。自4月1日起,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偿金开始发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结算...
12月30日,记者从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了解到,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新参保或中断缴费重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度及医疗待遇标准进行完善,此次政策完善有四大亮点。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此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联合下发文件,从今年7月1日起,再次对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作出调整,具体标准按县市区分为两个档次: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高新区、牟平区、开发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为600元;莱阳市、栖霞市、...
根据山东省相关意见及实施方案,烟台市近日制定了《烟台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各县市区职能、机构、人员、基金整合后,可暂时维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双轨运行、政策不变。8月底前,市里制定出台统一的居民基本...
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在缴费6个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为1200元,退休(职)人员为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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