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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医疗保险暂行

枣庄五险一金缴纳基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上限按照16346元/月确定,下限按照3269元/月确定。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新参保单位首次缴费时需一次性缴纳3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保障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统筹和谐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新农保工作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各乡镇...
参保人员超出限制使用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未经备案及异名申报核准的药品费用,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条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及其所属机构办理。第五条机动车辆的保险责任分为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六条机动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车损或第三者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报...
为创新保险法律服务,推动保险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实务建设,不断提高保险法律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依法应对保险诉讼与仲裁案件,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和防范控制经营风险,推进保险合同纠纷调解等工作,市保险行业协会与市律师协会经过协商,签署了《业务合作协...
第七条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审核。第十三条中心为自愿缴存人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其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计息方式和利率计息。第十六条自愿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在本市行政区...
为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贵州省政府近日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其中明确规定,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办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若未能按时补齐所缺材料导致业务审批超过限时办结时限,业务受理部门有权终止该笔业务的办理,并通知申请人,重新补齐申请材料再行受理,因容缺受理或不履行承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三)业务办理前台工作人员对签订《容缺受理承诺及提交材料告知单...
我省将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去年的平均每人每月780元,提高到现在的平均每人每月850元,总体增幅达到9%,今年是我省自2007年以来连续第8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今年,我省结合各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
20日,在建立统筹城乡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工作模式,并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从而对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最高可享受73%的补贴额度。相关部门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精神,进一步做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管理和资格考试工作。8月16日,枣庄市协会召开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组训人员工作会议,市22家保险公司组训人员共26人参加了会议。会议首先传达了山东保监局和...
30日,记者从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枣庄市连续第九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据悉,这次调整三项待遇的具体标准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46元、236元、226元、...
社会管理的工伤保险费用,由政府劳动部门统一筹集,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县二级管理体制,市内统筹调剂。第五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十六条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根据支付工伤待遇项目费用和管理费开支的预算,征集工伤保险基金。第十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缴...
各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市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政工部:为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工作需要,我们制定了《枣庄市就业补...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依据本市日间手术试点开展情况另行规定。对按规定应在门诊实施的手术,不得纳入日间手术结算管理。参保患者经门诊确诊需行日间手术的,由试点医疗机构与患者签订手术知情同意书。要加强对开展日间手术的试点医疗机构落实医保协议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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