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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性医疗保险合同

虽然保险商人们使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初衷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但令他们想不到的事,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带来了法律上的难题。这是因为,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往往只是被动的接受保险人事先拟定好的合同内容,几乎没有商量余地。本文即是以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及其规制为题,研究该法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及相关规则。但从整体而言,保险合同仍应定位为附合合同。二是由不属于保险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公正中立第三人及与其专门知识,就特定交易拟定格式条款,如保险业协会拟定的保险条款。
(二)人身保险具有给付的必然性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也即保障人的“生”或“死”。而人非生即死,没有第三种存在的状态,因此从宏观上来讲,一旦买了保险,保险给付就具有必然性。因此,人身保险的风险是必然中又有偶然;也就是说,购...
定额保险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寸,只由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到达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印超额保险合同。在足...
在双务合同中,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所承担的义务,反之亦然。财产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财产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投保人与保险双方均须履行义务,双方权利、义务紧密相关,互为因果。财产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不同于一般合同所强调的...
二、定额标准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分娩、流(引)产费用低于定额标准90%(含)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100%(含)时,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00%低于150%(...
也就是说,一旦保险公司确认被保险人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总的来说,重疾险是一种定额给付性的保险,它的基本特点包括疾病种类明确、长期保障、健康告知和费用支出。重疾险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期间...
重疾险的赔付方式通常是定额给付,即一旦保险公司确认被保险人患有的疾病在保障范围内,就会按照约定的保额进行一次性赔付。重疾险主要是为了应对投保人患上重大疾病后,由于治疗费用高昂,导致家庭经济负担加重的情况。具体来说,重疾险的保险金支付方式主要...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取得住院费用补偿,则上述保险金...
2006年11月,财产保险公司与长阳卫生院签定医疗保险合同一份。6月20日,长阳卫生院与患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390000元。本案不是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也不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是医疗保险合同纠纷。本案医疗事故发生后,双方...
射幸合同以不确定性事项为合同标的,为人们所常说的撞大运。因而常容易激发人们的投机心理,带来道德风险,所以人们一般视射幸合同为不正当的。由于射幸合同的许多副作用,也由于例外从严的法律原则,我国也应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射幸合同的适用范围,以对其进行...
近期,有消费者向北京保监局反映,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多份医疗保险,出险申请理赔时却发现,多份保单的赔款总额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对于近期保险消费者所反映的购买多份医疗险而没有按约定金额获得赔付的问题,北京保监局相关负责人提醒,费...
近期,有消费者向北京保监局反映,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多份医疗保险,出险申请理赔时却发现,多份保单的赔款总额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对于近期保险消费者所反映的购买多份医疗险而没有按约定金额获得赔付的问题,北京保监局相关负责人提醒,费...
也就是说,一旦保险公司确认被保险人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总的来说,重疾险是一种定额给付性的保险,它的基本特点包括疾病种类明确、长期保障、健康告知和费用支出。重疾险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期间...
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合同,保险期限从数年,数十年到一个人的一生不等。而且,人身保险的交费期和领取期也可长达几十年,具体与保险险种和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投保人的选择有关。但从另一方面看,人寿保险合同又具有稳定性的特点。人身保...
与一般合同相比较保险合同又有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它的最大诚信、双务性、机会性、补偿性、附和性和个人性等方面。任何合同的签订都是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作为基础的,保险合同也不例外。但由于保险的特殊性,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中体现得更加明...
同一工伤人员30日内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尘肺病2次或2次以上的,住院天数之和按一次住院标准结算。确因病情需要使用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的费用纳入定额结算范围,医疗机构不得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另行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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