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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么判决车险赔偿

遭到拒绝后,今年4月,徐某向慈溪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自己花费的赔偿款33万余元。公司愿意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1000元。在徐某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里,徐某是被保险人,死者袁某是徐某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是被保险车辆在其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原、被告商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范畴。故本案受害人袁某应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本案中,原告允许的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原告并未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故按约扣除符合赔偿规定金额的20%。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徐某支付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25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双流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认定,由高斌承担全部责任,陈小伟随即将高斌、高斌的雇主及水泥泵车登记车主告上法庭,泵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这起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是庭审争议的焦点。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地在工...
经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陈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平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该车车牌号与投保的车牌号不一样,事故车辆并非保险公司所承保车辆,不应承担责任。为此,陈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
1月28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死者亲属承担赔偿责任。据悉,这是去年12月21日施行以来,该院判决保险公司根据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赔偿交通事...
日前,安徽马鞍山博望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对轿车承保的某在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陈某予以全额赔偿。后双方协商不成,陈某将陶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35万余元。由于该轿车投保了交强...
近日,寿县法院交通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盗抢摩托车致人伤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6864.36元。事故发生后,经寿县交通管理大队查明,该车系盗抢车辆,在广东省肇庆市某保...
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直接参与财产损失的定损,当事人既无需承担定损费用,又能及时将受损车辆送修使用和理赔。但是,在一方当事人无保险且需赔偿另一方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不能单独作为诉讼证据采信。在此情况下,仅凭一份定损单,不足以认...
2012年8月28日,唐某向余姚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徐某支付唐某26万元。然而,调解协议生效后,徐某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唐某赔偿费用,于是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徐某也有自己的苦衷,徐某称原先为了买房借了很多外债,交通事故发生后自己为了支...
因暴雨涉水驾驶,导致发动机进水车辆严重受损。为此,宋先生起诉至法院。日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城厢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7月14日18时许,原告宋先生驾驶自有车辆涉水行经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鞋服城路口造成车辆损坏...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须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万元。陈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查证后认为,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首先,李先生既是侵权人,又是受益人,因此不能获赔;其次,陈某生前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约定的受害人,所...
12日小编从金乡法院获悉,因学校同意死者家属索赔并不再主张其他权利,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32万元。2012年8月28日,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理由是该教师死亡发生在端午假假期,属于非正常上下班途中,同时学校也未向死者家属作出赔偿。随后,教师...
陈某本还庆幸为爱车购买了不计免赔车险,保险公司会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的情况下,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车辆维修费用。法院通过司法鉴定得出结果,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中的两个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保险公司没有就...
因而,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09年4月,程某驾驶一辆满载货物的货车途经一路口时,不小心刮擦了同向行驶的另一辆轿车,导致该轿车车门等多处受损。事故发生后,程某及时报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警方认定程某承担事故的全责。随后,双方当事人在警方的调...
广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某鞋业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一案作出判决,由于投保人逾期未交纳保费,即使已经收取了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发票,但保险公司仍不承担赔付责任。火灾发生后,鞋业公司于当天下午通过汇款的形式将上述保险单的保险费汇至保险公司的账户。...
孙某宝就其所受损失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遂于同年7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孙某宝车辆维修费51328元、评估费2766元,合计54094元。保险公司无权依据该免责条款对孙某宝的车辆损失免赔30%。综上,保险公司合计应支付孙某宝赔偿款5...
近日,黄石口岸人民法院决定,第一受益人的特别协议无效。在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作出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一受益人是中国银行黄石港支行的特别约定,与国家针对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立法目的和投保人对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的意义相悖,明显违法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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