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商业险费率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
随着经济的发展,购买车险的人是越来越多,政府为了管控保险行业,防止发生混乱,出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那么,这个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看一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章 机动车损失保险
第一节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节 责任免除
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九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三)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四)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八)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五)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六)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内容大多是针对商业保险来指定,主要是分为主险和附加险,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规范。不仅保障了投保人的利益,也为保险行业做出了规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车辆大类 | 序号 | 车辆明细分类 | 保费 |
一、家庭自用车 | 1 |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 1,050 |
2 |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 1,100 | |
二、非营业客车 | 3 |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 1,000 |
4 |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 1,190 | |
5 | 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 | 1,300 | |
6 | 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 1,580 | |
7 | 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 950 | |
8 | 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 | 1,070 | |
9 | 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 | 1,140 | |
10 | 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 1,320 | |
三、营业客车 | 11 | 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 | 1,800 |
12 | 营业出租租赁6-10座 | 2,360 | |
13 | 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 | 2,580 | |
14 | 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 | 3,730 | |
15 | 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 | 3,880 | |
16 | 营业城市公交6-10座 | 2,250 | |
17 | 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 | 2,520 | |
18 | 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 | 3,270 | |
19 | 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 | 4,250 | |
20 | 营业公路客运6-10座 | 2,350 | |
21 | 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 | 2,620 | |
22 | 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 | 3,420 | |
23 | 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 | 4,690 | |
四、非营业货车 | 24 | 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 | 1,200 |
25 | 非营业货车2-5吨 | 1,630 | |
26 | 非营业货车5-10吨 | 1,750 | |
27 | 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 | 2,220 | |
五、营业货车 | 28 | 营业货车2吨以下 | 1,850 |
29 | 营业货车2-5吨 | 3,070 | |
30 | 营业货车5-10吨 | 3,450 | |
31 | 营业货车10吨以上 | 4,480 | |
六、特种车 | 32 | 特种车一 | 6,040 |
33 | 特种车二 | 2,430 | |
34 | 特种车三 | 1,320 | |
35 | 特种车四 | 5,660 | |
七、摩托车 | 36 | 摩托车50CC及以下 | 120 |
37 | 摩托车50CC-250CC(含) | 180 | |
38 | 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 | 400 | |
八、拖拉机 | 39 | 农用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 | 待定 |
40 | 农用型拖拉机14.7KW以上 | 待定 | |
41 | 运输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 | 待定 | |
42 | 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 | 待定 |
1、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
2、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
特种车二:用于牵引、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等的各种专用等各种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3、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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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聚焦商业车险费率改革
商业车险相信对于有车一族并不陌生,出门在外很多事情都难以预料,为自己的生命购买一份保险,是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表现。商业车险改革前后,投保车险的费用会有哪些变化?
25日0时30分左右,G65包茂高速重庆市黔江区境内进城方向阿蓬江至濯水路段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牌照为川E34436的客车发生侧翻,接着被后方驶来的渝BR2602货车追尾碰撞,并导致其后方同向行驶的多辆车追尾。截至25日9时,已造成15人死亡,56人不同程度受伤。据了解,该客车从广东中山途经顺德开往四川泸州。
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进展缓慢,市场预期该项改革有望在2014年正式推出。保监会召开的全国财产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商业车险改革”。
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
“将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将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市场化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构建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体、创新型条款为补充的商业车险条款体系。”陈文辉说。
“车险费率改革可能造成一些保险公司综合成本率超过100%。”一位保险业分析师指出,以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平洋财险为例,2011年各自盈利水平达到历史高点,此后至今综合成本率一路攀升。
费率市场化改革对行业影响较大
穆迪高级信用评级主任严溢敏指出,商业车险占了财险保费收入的60-70%,费率市场化改革对行业影响较大,可能使得承保利润下降,费用率上升,将降低行业盈利能力和加剧竞争。
根据保监会的数据,2013年汽车投保率已达到87%,车险理赔结案周期有所缩短,2013年平均为37.5天,同比缩短9.5天。
通过机动车辆保险,将拥有机动车辆的企业、家庭和个人所面临的种种风险及其损失后果得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与转嫁,体现了“集合危险,分散损失”的社会原理。希望有车的一族合理的进行投保车险,慧择网给您提供了车险购买方案,更多资讯,请您进入慧择网进行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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