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自致伤害,或因被保险人挑衅、寻衅滋事或其他故意 行为等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原因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受酒精、管制药品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 射药物;
7、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前或非续保前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与本保 险条款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但投保时保险人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8、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9、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 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10、肥胖症相关手术、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 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等)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1、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 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2、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13、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因获 得或使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产生的费用;因实施包皮环切术、 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等产生的费用;因参与药物或疫苗试验而 引发的费用;
14、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活动,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冲浪、 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 、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滑雪、武术、摔跤、马术、 赛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等);
15、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实验性或研究性治疗,未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批准上市的治疗方法或药品药物,上述治疗费用及其产生的后果所继发的费用不属于保障范围;
1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1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8、生物污染、化学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9、凡涉及门诊费用,本社的保险责任范围均不包括为排队挂号、提升病房等级等额外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