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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霍

小康之家岁岁登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合同构成

小康之家岁岁登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依据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的。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二、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与主险合同一致。通常,被保险人的年龄范围在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之间。

三、保险责任

在主险合同有效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四、红利分配

本附加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具体分配方式和分配金额以公司当年的经营状况和分配方案为准。

五、其他重要事项

除外责任: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如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等。

合同解除: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本公司将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在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则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以上是小康之家岁岁登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请注意,具体条款可能因不同版本的保险合同而有所差异,请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

发布于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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