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达尔文3号重疾险的保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将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的到达年龄60周岁以下,给付比例为180%基本保额;60周岁及以上,给付比例为100%基本保额。
如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无需继续交纳后续保险费,且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3次。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再次确诊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
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赔付已交保费;18周岁后身故或全残,赔付100%基本保额。但请注意,“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
请注意,以上列举的保障内容可能并非达尔文3号重疾险的全部保障责任,具体条款和保障范围应以保险合同为准。因此在实际购买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和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