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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与原保险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合同主体不同:原保险的合同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他们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确立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再保险的合同主体则是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他们之间的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的存在为前提的,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或者具体为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而再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分出的责任,分出人将原保险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再保险人。原保险和再保险的这种区别,是由它们的保险标的的性质决定的。原保险人在原保险中取得经营保险业务所得的一切收入,扣除原保险的费用支出,向投保人支付赔款,并以保险费盈余作为履行其再保险合同的义务。

此外,保险合同的性质也有所不同。原保险合同具有经济补偿性或者保险金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具有责任分摊性或补充性,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的保险专家。

发布于 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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