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达尔文11号重大疾病保险不保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在保障范围内的疾病或情况:达尔文11号主要保障合同中明确列出的120种重大疾病,如果被保险人患上的疾病不在此列,将无法获得赔付。同时,对于非合同约定的轻症和中症,该保险同样不予赔付。
2.既往症:达尔文11号通常不会对被保险人的既往症进行赔付。既往症是指在投保前已经存在或应该被被保险人知道的疾病或症状。
3.等待期内出险:该保险设有等待期(通常为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如180天)。在等待期内,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付责任。但需注意,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通常不受等待期限制。
4.故意行为:如果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或者因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伤害,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
5.特定情况导致的伤害:包括吸毒、酒驾、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等情况导致的伤害,也不在达尔文11号的保障范围内。
6.核相关事故:因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原因导致的伤害同样不属于该保险的保障范围。
7.超出赔付限额:达尔文11号对于各项保障的赔付都设有明确的限额,如住院津贴的赔付以保额100%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若被保险人的损失超出了这些限额,超出部分将无法得到赔付。
请注意,以上列举的不保内容仅为达尔文11号重大疾病保险的部分免除责任,具体条款可能因保险公司和产品版本而有所不同。在购买保险时,建议消费者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以充分了解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