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内容通常包括多个方面,以下是其主要内容的归纳:
一、总则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保险标的范围
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的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等基础设施。
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下列财产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枪支弹药。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动物、植物、农作物。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火灾、爆炸。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等自然灾害。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四、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等。
盗窃、抢劫。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五、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六、保险期间与续保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可以申请续保,保险人根据承保风险状况决定是否同意续保。
七、相关义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八、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中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合同变更或解除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内容仅为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的一般性归纳,具体条款可能因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签订保险合同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