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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办理减保的资格人为投保人,如果被保险人申请办理减保,需征得投保人书面同意(或投保单位的书面证明),并明确表示减保金由谁领取。
(2)减保申请应于缴费对应日前一个月提出,如当期保费已缴纳,则不受理减保的申请。
(3)减保后主附险年总保费不得低于300元。
(4)减保应在合同生效两周年后进行,否则无现金价值。
(5)这两种情况不予办理减保,发生伤残医疗赔付的保单和已进入生存领取期的保单。
(6)减保需要准备的相关文件: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投保人的身份证;委托被保险人办理减保的,还需提供投保人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团体业务可由投保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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