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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平安保险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于连带被保险人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连带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至其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10%年增长率单利增值,本主险合同终止。连带被保险人于其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至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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