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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俊凯

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一、保险合同构成

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年龄在18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投保人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包括成人自己、配偶、6个月以上的子女(包括继子女,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总数不超过4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三、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残疾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四、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家庭意外伤害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在保险期限内,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限额,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意外住院津贴:每次事故免赔3天,每次事故最高给付15天,全年累计不超过90天。

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六、保险期间

本附加保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保单保险期间一致。保险起期为主险保单生效日,终期为主险保单终止日。

七、其他

家庭重组后,法律认可的配偶、子女可以赔偿,但每张保单每年赔偿的人数不超过4人。

家庭成员共享保额指的是上述家庭成员共同享受各项保险责任的赔付限额。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描述,具体的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购买保险时,请务必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免责条款、赔付比例等重要内容。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的保险顾问或经纪人。

发布于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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