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已被逮捕但尚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其社保缴纳情况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以下提供两种不同说法:
说法一
逮捕还没判期间,在一定条件下社保仍可继续缴纳。具体解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社保缴纳是公民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个人面临刑事追究而自动中止。若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则单位应依法继续为其缴纳社保费用。若犯罪嫌疑人为灵活就业人员,在逮捕期间因人身自由受限,可能无法亲自办理社保缴纳手续。但理论上,只要其未被法律明确禁止缴纳社保,且有能力通过委托他人等方式完成缴纳,其社保权益仍应得到保障。
说法二
逮捕期间通常不能继续缴纳社保。具体解释如下:
由于逮捕人员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无法继续从事劳动或工作,因此一般不能享受社保待遇,也不能继续缴纳社保。此外,逮捕人员在被逮捕期间,其个人身份和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不再符合社会保险缴纳的条件。社保缴纳通常需要由用人单位或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进行,而逮捕人员在这两种情况下均不适用。
然而,虽然逮捕期间不能交社保,但刑满释放后,个人可以重新开始缴纳社保。如果此前已经有过社保缴纳记录,可以与前次缴纳的社保进行合并计算年限。但需要注意的是,服刑期间的社保缴纳记录是无效的,不能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关于逮捕期间社保能否继续缴纳的问题,存在不同说法。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专业律师或相关法律人士以获取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