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上海市,大病的定义主要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和《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大病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恶性肿瘤:包括各类癌症,如肺癌、胃癌、乳腺癌等。
2.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如肾移植、肝移植、骨髓移植等。
3.终末期肾病(尿毒症):需要长期透析或肾移植治疗。
4.急性心肌梗塞:即心脏病发作,需要紧急治疗。
5.脑中风后遗症:包括脑出血、脑梗塞等导致的长期功能障碍。
6.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需要手术治疗的心脏病。
7.严重Ⅲ度烧伤:烧伤面积达到一定比例,需要特殊治疗。
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需要长期治疗或骨髓移植的血液病。
9.主动脉手术:涉及主动脉的重大手术。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需要长期治疗或肝移植的肝病。
1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需要特殊治疗的肺病。
1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如肌萎缩侧索硬化症(ALS)。
13.严重阿尔茨海默病: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痴呆症。
14.严重帕金森病:需要长期治疗的神经系统疾病。
15.严重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等。
这些疾病通常需要长期、复杂的治疗,费用较高,因此被纳入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具体的疾病目录和报销政策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