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大病保险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疾病: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此外,根据一些特定的保险政策或项目,大病保险的范围还可能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其他重大疾病。
请注意,具体的大病保险范围可能因不同的保险政策或项目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参保人详细了解自己所参加的保险政策或项目的大病保险范围。
另外,大病保险的具体条款和覆盖范围可能会随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调整,因此建议定期查看最新的保险政策或咨询相关保险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