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寿保险涵盖的30种轻症疾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具体病种可能因产品条款而有所差异:
一、恶性肿瘤相关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包括原位癌、皮肤癌(非恶性黑色素瘤及已转移者)、前列腺癌(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等。
特定癌症早期表现
轻微肺癌(原发灶直径≤3厘米且无淋巴结转移)、轻微乳腺癌(原发灶直径≤2厘米且无淋巴结转移)、轻微子宫颈癌(原发灶直径≤2厘米且无淋巴结转移)等。
二、心脑血管疾病
心脏疾病
急性心肌梗塞(轻症):肌钙蛋白升高且心电图有损伤性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如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支架植入术等。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经胸壁打孔内镜或经皮经导管介入的心脏瓣膜置换/修复手术。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胸主动脉或腹主动脉内手术。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需满足心电图、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表现及心脏起搏器植入条件。
脑血管疾病
轻微脑中风:短暂性脑功能障碍,持续时间不超过24小时。
脑中风后遗症(轻症):确诊180天后遗留肢体肌力Ⅲ级或以下,或无法独立完成两项及以上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脑垂体瘤、脑囊肿及脑血管瘤:需经影像学检查确诊并实施手术或放射治疗。
三、神经系统疾病
运动神经元病
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等,需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两项及以上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脑部其他疾病
颅脑手术(轻症):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外伤所致除外)。
脑损伤: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需满足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或肢体肌力条件。
四、器官功能损伤
视力与听力损伤
视力严重受损:双眼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或视野半径小于20度(3周岁前因疾病导致者除外)。
单眼视力丧失:患眼眼球缺失/摘除,或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3周岁前因疾病导致者除外)。
单耳失聪: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
其他器官功能损伤
慢性肾功能衰竭:肾功能轻度损害,需医疗干预。
单个肢体缺失: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瘫痪(轻症):一肢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需满足肢体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五、外科手术与介入治疗
特定器官切除手术
双侧睾丸切除手术:因疾病或意外损伤实施的全切手术。
肾脏切除: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至少单侧肾脏切除(捐赠肾脏所致除外)。
肝叶切除: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至少一整叶肝脏切除(酒精或滥用药物、捐赠肝脏所致除外)。
肺切除: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至少一侧肺切除(捐赠肺所致除外)。
血管介入治疗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针对下肢/上肢供血动脉、肾动脉、肠系膜动脉狭窄≥50%的血管介入治疗。
颈动脉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针对颈动脉狭窄的介入治疗。
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预防肺栓塞的介入治疗。
六、其他高发轻症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导致永久不可逆性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心功能状态分级III级及以上,但尚未达到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25mmHg但未超过30mmHg。
Ⅲ度烧伤
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10%或以上,但尚未达到20%。
再生障碍性贫血
因骨髓造血功能衰竭导致的全血细胞减少,需医疗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