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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不少客户中都有这样一个疑问:“我可以单独购买一个保障终身的重疾险,不要那个主寿险吗?重大疾病是年老的时候发生率高,所以想要保障终身的。可是那个寿险,我觉得只要在我家庭责任未完成时有足够的保额就行,等自己年老了,孩子也长大了,不需要留寿险的保险金给孩子,所以这个终身主寿险显得很多余。而且这个主寿险又特别贵,比附加的重疾险贵多了。”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明确解释风险的构成和结构。在当前的商业保险市场中,终身和高风险保险的担保有两种形式:第一部分:人寿保险+额外预付款:第二部分:终身主要风险“预付款“的秘密
我们的客户,也就是第一个“寿险+附加预付款重大疾病保险”,并提提出的上述问题。
假设投保人是30岁的男性,则需要10万元的保险金额和20年的缴费年限,大病保险提前附加缴纳的保费每年只有几百元,很便宜;但终身主险是好的,年保费需要2000元。
保险公司正是针对这一问题,在客户购买主寿险的基础上,让客户缴纳少量保费,使寿险以保障身体和高伤残为基础,并将重病风险纳入保障范围。这样,投保人就可以在最需要钱的情况下及时获得保险金的利益,用于诊断重病。
因此,额外的预付款重大疾病保险“预付款”是从主寿险被保险人支付。无死亡,我有严重的疾病,以及寿险预先支付保险金额,被称为“提前支付。”
也就是说,大病保险预付款不携带保险金额,其支付的是主险的保险金额。因此,你不能只买一个“大病加速保险”,而不买主要的人寿保险。如果没有主要的人寿保险,就没有保险金额支付额外的高级重病保险。
高级风险保险加成绝对率偏低的原因,也是由于其本身没有担保,并被用作主要人寿保险的担保。原因是上面提到的“30岁男性,10万元,20年来,每年的保费只有几百元。”就是这种情况。
“额外支付”并不能保证死刑
“如果交了大病保险,主险的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吗?”对。
“多亏了它,我才会买第二个--一个终生的主要风险。”
完全可以。
所谓重疾终身主要风险,但它的价格现在是“寿险+附加提前支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价格的组合,甚至更高一些公司利率。一旦被保险人遭受严重的病情得到支付的保险金额,即合同结束;或者被保险人死亡获得保险支付金额,合同结束。
也就是说,被保险人患大病或者死亡的,只能选择一种赔付,不可能两次赔付。
事实上,只要它是一个严重的“身体”和“重病”风险,无论它是一个组合还是一个主要风险,而且不管名称的改变,它可以分为第一个表达式:“终身主要人寿保险附加预付款”。由于人身责任的保障,人寿保险的费用要收取,重病的责任要保证,人寿保险的风险费用要收取。这是保险公司的基本定价原则。
和“预付款重大疾病保险的”相当于所谓的“额外支付类型重大疾病保险的。”
大病保险垫付无保险金额,但采用主寿险保险金额。缴纳大病保险金额后,主险金额相应减少。大病保险的附加给付类型有自己的保险金额。赔偿后,主险的保险金额不变。
对于额外类型的严重疾病保险,将有这样的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在诊断为严重疾病后30天(一些公司为28天)生存,并且公司将支付严重疾病保险。
目前,支付额外费用型重大疾病保险市场,通常采用自然失业率,也就是年龄越大,重疾发病率的风险越高,越保费。而且一般只更新到65岁,也有可能续约85岁,但价格是相当高的。因此,难以实现等生活保险保障的作用,我们一般给客户设计的其他付款方式的重大疾病保险,以提高重疾保障客户的短期高量,以满足小溢价,高安全需求要求。
综上所述,只想花一个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的钱,就得到一个保障终身的重疾险,是几乎不可能的。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明确解释风险的构成和结构。在当前的商业保险市场中,终身和高风险保险的担保有两种形式:第一部分:人寿保险+额外预付款:第二部分:终身主要风险“预付款“的秘密
我们的客户,也就是第一个“寿险+附加预付款重大疾病保险”,并提提出的上述问题。
假设投保人是30岁的男性,则需要10万元的保险金额和20年的缴费年限,大病保险提前附加缴纳的保费每年只有几百元,很便宜;但终身主险是好的,年保费需要2000元。
保险公司正是针对这一问题,在客户购买主寿险的基础上,让客户缴纳少量保费,使寿险以保障身体和高伤残为基础,并将重病风险纳入保障范围。这样,投保人就可以在最需要钱的情况下及时获得保险金的利益,用于诊断重病。
因此,额外的预付款重大疾病保险“预付款”是从主寿险被保险人支付。无死亡,我有严重的疾病,以及寿险预先支付保险金额,被称为“提前支付。”
也就是说,大病保险预付款不携带保险金额,其支付的是主险的保险金额。因此,你不能只买一个“大病加速保险”,而不买主要的人寿保险。如果没有主要的人寿保险,就没有保险金额支付额外的高级重病保险。
高级风险保险加成绝对率偏低的原因,也是由于其本身没有担保,并被用作主要人寿保险的担保。原因是上面提到的“30岁男性,10万元,20年来,每年的保费只有几百元。”就是这种情况。
“额外支付”并不能保证死刑
“如果交了大病保险,主险的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吗?”对。
“多亏了它,我才会买第二个--一个终生的主要风险。”
完全可以。
所谓重疾终身主要风险,但它的价格现在是“寿险+附加提前支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价格的组合,甚至更高一些公司利率。一旦被保险人遭受严重的病情得到支付的保险金额,即合同结束;或者被保险人死亡获得保险支付金额,合同结束。
也就是说,被保险人患大病或者死亡的,只能选择一种赔付,不可能两次赔付。
事实上,只要它是一个严重的“身体”和“重病”风险,无论它是一个组合还是一个主要风险,而且不管名称的改变,它可以分为第一个表达式:“终身主要人寿保险附加预付款”。由于人身责任的保障,人寿保险的费用要收取,重病的责任要保证,人寿保险的风险费用要收取。这是保险公司的基本定价原则。
和“预付款重大疾病保险的”相当于所谓的“额外支付类型重大疾病保险的。”
大病保险垫付无保险金额,但采用主寿险保险金额。缴纳大病保险金额后,主险金额相应减少。大病保险的附加给付类型有自己的保险金额。赔偿后,主险的保险金额不变。
对于额外类型的严重疾病保险,将有这样的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在诊断为严重疾病后30天(一些公司为28天)生存,并且公司将支付严重疾病保险。
目前,支付额外费用型重大疾病保险市场,通常采用自然失业率,也就是年龄越大,重疾发病率的风险越高,越保费。而且一般只更新到65岁,也有可能续约85岁,但价格是相当高的。因此,难以实现等生活保险保障的作用,我们一般给客户设计的其他付款方式的重大疾病保险,以提高重疾保障客户的短期高量,以满足小溢价,高安全需求要求。
综上所述,只想花一个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的钱,就得到一个保障终身的重疾险,是几乎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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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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