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回答被推举为
「 最佳回答 」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2017)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后,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承担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
(1)在初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二次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在第二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三次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及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发布于
2020-11-21
508
0
【免责声明】作者在本站所发布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
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特此声明!如有侵权内容请联系:hegui@zhuanxinbaoxi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