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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团体意外险的有数十条保险条款,其中在保险投保过程及今后赔付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主要有投保条件、保险责任、金额及保险费、宽限期、保险事故通知、解除合同处理及效力终止。
一、投保条件
投保人:凡合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正式在职人员或团体会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凡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工作或劳动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或团体会员,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三、金额和保险费
1、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不同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可能不同,但每个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应为10000元的整数倍,最小金额为10000元。
2、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不得在期中更改。
3、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费率计算收取,并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载明。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时一次性缴纳保险费。
4、续保期间,保险人调整费率或者变更投保人数的,按照续保生效时的费率和实际投保人数重新计算保险费。
四、宽限期
在合同期满一年(或延长续期)时,如果保险人同意续保,则自合同期满之日起十五(15)天内,应当为宽限期。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扣除滞纳金。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如果保单持有人在宽限期内没有交付保险费,则合同应在满宽限期的第二天终止。
五、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承担保险人因迟延通知而增加的勘探、检验等费用。除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外。
六、解除合同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解除合同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七、效力终止
本合同生效后,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保险条件,本合同的保险效力在投保人不符合保险条件之日24:00自动终止。在此之后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人将不再承担责任。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扣除未偿期间的保险费。
*BA
一、投保条件
投保人:凡合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正式在职人员或团体会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凡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工作或劳动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或团体会员,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三、金额和保险费
1、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不同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可能不同,但每个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应为10000元的整数倍,最小金额为10000元。
2、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不得在期中更改。
3、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费率计算收取,并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载明。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时一次性缴纳保险费。
4、续保期间,保险人调整费率或者变更投保人数的,按照续保生效时的费率和实际投保人数重新计算保险费。
四、宽限期
在合同期满一年(或延长续期)时,如果保险人同意续保,则自合同期满之日起十五(15)天内,应当为宽限期。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扣除滞纳金。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如果保单持有人在宽限期内没有交付保险费,则合同应在满宽限期的第二天终止。
五、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承担保险人因迟延通知而增加的勘探、检验等费用。除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外。
六、解除合同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解除合同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七、效力终止
本合同生效后,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保险条件,本合同的保险效力在投保人不符合保险条件之日24:00自动终止。在此之后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人将不再承担责任。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扣除未偿期间的保险费。
*BA
发布于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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