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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规章制度,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在当前尤其要抓紧研究制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等方面的配套法规,启动修订失业保险、社会保险征缴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方面的法规规章。 B.及早明确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对于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缴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议国务院在制定具体办法时,规定统一由地税部门征收,既符合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目标,也利于完善社会保险内部制衡机制,防范道德风险。 C.进一步理顺社保基金监管体制。
社保基金监管体制的不足,会影响参保公民的切身利益。建议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机制”,并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等配套法规,对其作出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
发布于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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