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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及职工代表等自然人组成。
法人机构受托人:由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的法人机构担任。
劳动保障部出台的规定对这两类受托人均予以认可,但在实际运作中,两种模式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治理结构不同: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内部产生并依托年金计划存在,存在委托人缺位和越位的可能;而法人机构受托人独立于企业,不存在委托人与受托人重叠的问题。
2、专业性:法人受托机构是专业从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而年金理事会理事主要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并且不得收取费用,易造成外聘专业人员缺位,不具备受托管理的专业能力。
3、责任的承担:理事会担任受托人时,如果发生责任的承担,需要每个理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任承担能力非常有限;而法人机构的责任承担能力明显优于理事会受托人。
发布于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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