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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的提问涉及很多复杂的内容,我已经尽量精简,但还是很长,请耐心阅读。
雇主责任
- 出差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只要当事人不是全责,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从当事人能获得赔偿来判断,不是全责,所以是工伤。
- 发生工伤,企业有依法缴纳社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治疗阶段,企业基本是负责垫支医疗费用,然后向社保报销,和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因为企业没有依法缴纳社保,所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全部由企业负担。
- 治疗期间包括医疗费、陪护费、伙食补贴、康复治疗费用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十二、三十三条。
- 康复后做劳动能力鉴定,评上伤残等级的,还有其他赔偿,下面再介绍。
- 事故责任方按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负全责的,赔偿全部损失。
- 赔偿标准,交通事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已起诉和获得赔偿,这部分就不多作说明了,伤残赔偿见下面“关于伤残等级”。
- 这是当事人与事故责任人的瓜葛,与企业无关,企业不支付诉讼费用,并无不妥,但是所得赔偿能不能抵掉雇主的部分赔偿责任?则看地方怎么规定,下面有说明。
- 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两个10级的最多晋升一级(依据4.2),赔偿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规定。
- 交通事故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称新残标)或《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评定,具体要咨询本地的司法机关,赔偿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所以当事人应该做两次不同的伤残鉴定,分别主张两种不同的赔偿,缺那个补做那个。
“双份赔”还是“单份赔”?(注:新残标是国家五个部门联合发布的,2017年1月1日生效,但是至今仍没有搜到公安部发出的正式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文件,只有《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作出了“整合精简废止结论”,这算是正式废止吗?是否废止程序没走完?我仍在寻找答案中。只要不算废止,就有可能同时有两个适用标准。)
- 双份赔!但是不包括“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依据
- 但是,地方另有规定单份赔的,则不享有“双份赔”!例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十条,就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只作补充赔偿。
(注(补充于2018/4/18):去年看过一个案例,四川的这个规定被法院裁定抵触国家规定,判四川社保局败诉,之后四川政府有没有修例就查不到了。)
- 综上,如果地方没有规定“单份赔”,当事人就可以享有双份赔得权利,即获得事故责任方赔偿,不抵销工伤保险待遇,第三方已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如果地方有规定“单份赔”,则企业(理论上)也可以“补充赔偿”,但是诉讼费就要企业承担,或从事故责任人取得的赔偿先抵掉诉讼费,然后才可以抵掉部分企业的责任。具体当事人要去社保或劳动部门咨询。
- 这个让我有点不明白,如果说已经做了劳动能力鉴定,且鉴定为“两个10级”,则不应有二次手术,因为劳动能力鉴定必须是康复后才能做。所以我只能理解为“工伤复发”,需要再动手术,则仍在受保范围,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没有缴纳社保的,由企业负担。
- 当事人出院后能否复工,应听取医疗机构意见,企业漠视意见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关键是当事人要取得“不宜或不能复工”的医疗意见作为证明。
- 能复工的,且当事人的劳动条件仍能胜任从前工作的,应该恢复原工作。从前的工作已被取代或劳动条件不胜任从前工作的,应该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调整工作岗位,协商调岗不成的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单方面调岗,构成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配合会有麻烦,可以选择暂时配合,并书面告知不同意调岗,以保留自己维权的权利,否则,当事人配合调岗超过一个月,可以视为接受变更工作岗位。
- 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从入职第二个月算起,至第一年结束,共11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 没有缴纳社保,可以向社保局投诉,主张补缴。
- 因为没有依法缴纳社保,当事人可以提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 解除劳动合同时,记得索要伤残待遇,九级伤残待遇如下:
1、9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数是个人工伤前的月工资标准,这个应该是鉴定结果发出后就要支付;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时发放,这两个的标准由地方规定,要咨询本地的社保部门。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以上你朋友的法定权利已基本表过,还想了解多点的你可以追问,要不要维权当事人自己考虑了
发布于
202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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