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事故司机不在场,保险公司竟遭拒赔

部霞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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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3月31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车辆损失实际存在,保险公司应赔付车主顾先生事故理赔款18.4万余元。不久,交警部门认定顾先生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调解,顾先生赔偿对方车辆损失1000元,承担自车修理费18.2万元、施救费、吊车费计1150元。事后,顾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现顾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8.415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发生事故时,司机不在现场,是隐瞒事实,属欺诈行为而拒绝理赔,被投保车主告上法庭。3月31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车辆损失实际存在,保险公司应赔付车主顾先生事故理赔款18.4万余元。

  2006年6月22日,顾先生投保于保险公司的一辆轿车在南汇区南六公路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货运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同年8月1日,保险公司作出机动车辆核损单,确定顾先生车辆损失为18.2万元。不久,交警部门认定顾先生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调解,顾先生赔偿对方车辆损失1000元,承担自车修理费18.2万元、施救费、吊车费计1150元。事后,顾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现顾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8.415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顾先生隐瞒事实,称根据交警部门制作的事故现场图反映,顾先生的司机未在现场图上签字,说明该司机当时未在场,而在之后至交警部门作陈述笔录的该司机所述内容与事故现场不符,故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依法有效。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制作的事故现场图、事故认定书来看,事发后事故车辆均在现场,且交警部门也已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和确认事发时司机的身份,说明事故造成的车损确实存在。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事故认定书中对司机身份的确认。而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对事故车辆的损失进行了评估,其也认定事故实际发生并产生了财产损失。据此,保险公司应对该车辆损失按合同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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