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4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出台

据了解,天津市公安交管局根据和公安部第65条第4项的有关规定,依据天津市统计局公布的天津市2013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有关数据及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了,2014年1月1日后发生但尚未结案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赔偿标准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658元/年 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850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15405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0155元/年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65368元/年 职工年平均工资51120元/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 2013年天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59323元/年 采矿业:92576元/年 制造业:65883元/年 建筑业:59236元/年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13320元/年 批发和零售业:57923元/年 住宿和餐饮业:39033元/年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6275元/年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1106元/年 金融业:162950元/年 房地产业:71753元/年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8697元/年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13173元/年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70871元/年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0644元/年 卫生和社会工作:91852元/年 教育:83879元/年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69851元/年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82301元/年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计算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职工平均工资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各省市每一年的数据各不相同,各省市的公安机关每年均发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各项赔偿金额时应查清事故发生地当年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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