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实施前;城镇未参保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

原标题:《社保法》实施前 城镇未参保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今视网10月11日南昌讯近日,今视网记者获悉,我省出台了《关于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人员须缴费满15年方可领取养老金,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共同组成。
参保范围:补缴参保人员须满足三个条件《通知》规定,2011年6月30日前曾经与我省各类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于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人员,这次均可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办理:身份证、户口薄、职工档案等材料记者了解到,符合参保补缴范围条件人员,须准备好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和职工档案或《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原工作单位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提供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凭证及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向原工作单位提出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与此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原工作单位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提供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凭证。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通知》指出,参保人员补缴基数原则上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目前,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有困难的设区市,也可按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具体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规定。另外为适当减轻《通知》覆盖范围参保人员缴费负担,鼓励其尽快参保缴费,对2013年12月31日前按《通知》规定补缴参保的人员,补缴2012年底前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可按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对2014年1月1日后按《通知》规定补缴参保的人员,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计算方式: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记者了解到,参保缴费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赣人社字〔2011〕243号等文件计发,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领取方式:累计缴费满15年方可领取《通知》规定,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此外,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参保所在地县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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