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保险条款必须引起投保人注意

合同,因其专业性让很多市民看着就像看天书。在实际操作中,围绕着是否如实告知、是否代签名等问题,与投保人往往也各执一词,矛盾重重,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了帮助各保险公司深刻理解该解释条款,近日,市保险行业协会就《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举办专题辅导讲座。
按照新解释,投保人交纳了保险费视为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与此同时,针对保险人接受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形,新解释规定,如果保险标的符合承保条件,则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免责条款,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保险条款一般都由保险公司提供,非专业人士通常难以读懂,一些保险展业人员正是利用这一特点误导消费者。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对这些内容都必须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而且规定了方式和标准。保险人可采用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形式进行提示,这种提示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为防止明确说明义务流于形式,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明,必须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投保人在投保说明书上的签章,并不当然地表明了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解释规定,保险人虽然提交了具有投保人签章或者是盖章的相关文书,用以证明他履行了说明义务,但是投保人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人确实没有履行,法院也不能认定为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在问的范围内投保人答了,就算如实告知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因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没有 如实告知 为由拒赔发生的纠纷。
此前,《保险法》只是笼统地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究竟要告知些什么,没有明确规定,此次司法解释对其加以细化,确立了 询问 制度 你问了、我答了,在问的范围内投保人答了,这就算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要是没问,投保人没有告知,那就不能怪投保人了,所以把主动权和风险都交给了保险公司一方。而且,司法解释第7条引入弃权制度,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的,不得再主张解除合同。交纳保费,视为对代签字的追认谈到条款,很多市民反映根本看不懂保险条款,一些用词生涩难懂,这次解释明确了非保险术语的解释规则。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必须符合专业意义,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予以认可。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代客户填单签名的事经常发生。《司法解释(二)》第3条明确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这种情况下,市民在购时应尽量弄清合同的全部内容,不要盲目签字,也不要随意缴纳保费。因为,市民缴纳保费,保单生效后,如果在第二年退保,正常情况下,保费将损失很大。
收保费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担责与此同时,针对保险人接受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形,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如果保险标的符合承保条件,则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这是基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对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作出的特殊安排,也是对保险人提出更高诚信义务的要求。此外,在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可以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但对于 手续费 则没有进行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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