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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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鸣、刘营在参加完由 镇教办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吃完工作餐后,由张鸣驾驶轿车,捎载刘营一起下班回家。途中,张鸣驾驶的轿车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鸣受伤;刘营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汶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张鸣酒后驾驶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之规定,在此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刘营无责任。
镇中学向汶上县人社局提出此二人工伤认定申请,汶上县人社局依法对张鸣作出,认定其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对刘营作出,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张鸣对认定结果不服,认为 同一事故,同是伤者,不应出现两种结果 ,他很是疑惑。经人社局工伤认定工作人员一番耐心细致的解释后,张鸣方才明白,表示不予以起诉。
2010年12月20日发布的新修订的,对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作了部分调整,其中第十四条第项将原为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的应 当认定为工伤 修改为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该县交警大队作出的,认定张鸣负全部责任,刘营无责任。
鉴于此,汶上县人社局对张鸣作出,认定其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对刘营作出,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同一交通事故,不同认定结果 ,看表象,不可理解;稍加分析,的确合理合法。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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