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张冠李戴适用法律名称错误

银川市金凤区交警一大队出具的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当事人姓名和车号张冠李戴、适用法律名称错误,关于责任的划分也引起一方当事人不满。6月23日,该大队负责人承认部分工作出现失误,表示会向当事人当面赔礼道歉,请求谅解。
6月7日2时40分许,施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丰田轿车沿北京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正源街交叉路口东侧,遇出租车司机李某某驾车沿北京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左转弯掉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身体多处骨折,出租车几乎报废。事发后,金凤区交警一大队认定施某某和李某某承担同等责任,理由是:施某某违反了醉驾,且没有减速行驶;李某某违反了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即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防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也就是拐弯时没有让正常行驶的直行车辆。
对此结论,李某某的同事与亲友认为有明显失误之处,一是事故认定书上交警将施某某的名字和车号完全搞错,出现了陌生姓名和车号;二是适用法律错误,第四十九条并没有第二款。“现场有掉头标志,醉驾的施某某不算是正常行驶。”司机张师傅说,李某某不应承担责任,对方醉驾且不减速,应负全责。
23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处理此次事故的交警,他承认将施某某的名字和车号弄错,写成另一起案件当事人的姓名和车号,并且适用法律名称也写错,应为。金凤区交警一大队教导员王荣表示,对出现的两处错误,他们会向当事人当面赔礼道歉。至于醉驾者为何只承担一半责任,这是大队集体研究决定,当事人如不服可向上级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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