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意外保险赔偿与利益体系

旅游意外保险赔偿主体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游者在参加旅游时,为保护自身的利益,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遭遇到非本意的、外来的或突发的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从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构成来看,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可以是单个的旅游者,也可以是团体旅游者;保险人就是国家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其他人.或没有指定的即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这些无疑都构成旅游意外保险的利益主体。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随团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一般由旅行社代理.在很多情况下,旅行社充当了一个很重要的利益主体角色。另外.由于旅游意外事故的复杂性,其中不可避免地还会牵涉到其他旅游经营企业。经常在赔偿的过程中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于是就需要旅游协会或其他仲裁机构的参与。
总之,旅游意外保险所涉及的利益主体较多,廓清其范围是有效而成功探讨利益主体理论应用的第一步。因此,有必要将赔偿主体分开来探讨。将单个旅游人员及其他受益人组成以他们为中心的主体,将保险公司、旅行社、其他旅游经营企业和仲裁机构作为副体,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就是旅游者的财产、身体或寿命,因此旅游者是中心主体,其他受益人一般只是在旅游者意外死亡后才是中心利益主体。其他利益主体均属于外围利益主体,各利益主体通过旅游者的财产、身体或寿命中介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封闭系统。
旅游意外保险利益主副体之间的互动关系旅游意外保险的各利益主体共处于旅游意外保险这个空间范围内,往往会因为权利和义务的纷争产生中心利益主体和外围利益主体之间或外围利益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目前旅游意外保险之所以遭遇比较尴尬的冷场,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形成良性的利益互动。
首先是旅游者——保险公司之间的互动关系。旅游者作为旅游意外保险的购买者和享受者,通过支付给保险公司保险费,享有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意外后获取旅游保险金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作为旅游意外保险产品的提供者和销售者,则必须承担发生上述意外后支付赔偿金的义务。
目前这层关系没能形成良性互动的最根本原因有五:
一是旅游者的保险意识不强。一部分游客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意为旅游上保险。认为出外旅游就那么几天,根本没有必要花那个钱来获得这种保障。也有不少游客认为,现在保险合同过于繁琐,很难看懂,一旦索赔非常麻烦。
二是旅游保险市场不完善。旅游涉及面广,需要各种各样的旅游保险来保障,但当前旅游保险产品非常匮乏。据了解,目前各保险公司针对旅游业开办的险种包括旅游救助保险、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旅游意外伤害险、住宿游客人身保险、旅游求援保险。面对日益拓展的旅游市场,旅游保险仅有的几个险种很难包容游客在旅游中遇到的各种风险,难以适应不同层次游客的保险需求。
三是保险公司宣传不够。保险公司对其推出的旅游意外保险险种宣传渠道单一,游客对其产品的了解不够。
四是投保方式有限。目前旅游意外保险仅有旅行社代理、机票点代售和网上投保三种形式.这与旅游业发展的大背景、与旅游客流量激增的现状显然不相匹配。同时不少旅游意外险依然还只卖团体险。而对于自助旅游的个人暂不承保。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出外旅游的人群中有80%是自助游.而这部分出游者基本上处于无保状态。这就意味着.有限的投保方式把相当大的客户群挡在了门外。
五是保险公司服务水平较差。现在有些保险公司揽保时说尽好话,理赔时却百般刁难。消费者往往因没有太多精力耗“持久战”而放弃选择旅游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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