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居民基本医保实行什么政策,滨州市居民基本医保

统筹市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市级经费调整制度,对县、区结余资金实行市级管理,弥补国家资金缺口。城市总体规划基金的过户资金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募集资金总额的20%。本年集合资金余额控制在15%以内,累计余额一般不超过本年集合资金的25%。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执行预算、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定期审计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非法使用、挪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都可以提出检举和控告。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滨州区和各县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被保险人应选择独立就医。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施动态管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和费用结算相结合,实行付费总额控制。市、县区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医疗服务协议和制度管理,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经办机构定期公布定点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日均住院费用等指标,指导居民自主选择就医。
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暂行办法》规定,居民基本医保年度内住院费用(含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缴费档次与医保待遇相对应,一档标准缴费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5%;二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相应降低10%。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实行定额报销,剖宫产报销2000元,自然分娩报销500元。
为鼓励居民连续缴费,《暂行办法》明确了3个月的“等待期”,规定中断缴费或超过年度缴费期缴费的,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为鼓励基层就医,按照市政府规定,在一级医院住院的政策范围内报销100%。同时鼓励参保人使用中医药治疗,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转往市外联网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省统一规定执行。转往市外非联网医疗机构住院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个人先自付10%,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个人先自付20%,再按市内三级医院住院起付和支付标准执行。
参保范围和筹资标准
《暂行办法》打破户籍限制,规定居民除本市城乡居民外,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可以凭《居住证》办理居民医疗保险。2015年滨州市居民医保实行两档缴费,一档每人200元,二档每人100元,各级政府补助不低于每人360元,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县区为单位统一档次缴费,个人缴费档次一旦确定年度内不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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