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新政策是怎样的,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新政策

北京工人生育保险的新政策是什么?下面是相关内容的简要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欲了解更多有关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新政策的信息,请参阅以下介绍。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新政策:
<P>一、外国户籍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这是一个最大的变化。在原来,外地户口是不能上生育保险的(即只有四险,无五险)。因此外地户口有生育时,生育费用(按生育保险报销的标准)与产假工资要由单位承担,这使得很多用人单位不满。如果是本来可以上生育保险而用人单位不上,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相关费用,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单位不是不想上,而是想上不能上,有关责任却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这就使用人单位难以理解了。以后就不一样了,非京籍职工也纳入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据报道,由此多享受生育待遇的人群达400万。
二、生育津贴标准调整,按所在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发放。
这主要是对《社会保险法》的遵照执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北京地区原来是按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即本人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每月生育津贴,因此要执行《社会保险法》必须作调整。《通知》规定,生育津贴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强调,产假津贴是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差额部分予以补偿。这就意味着,按照新的办法,对劳动者而言,产假期间所得收入(生育津贴+单位补足部分)可能高于正常工资(因为企业里收入偏低的员工正常工资可能低于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但不会少于正常工资,即“新政”相对于以前对劳动者有利了;对用人单位而言,则意味着增加了负担。原来用人单位只需要承担一种情况下的差额补充责任(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缴费工资的上限时),现在用人单位还增加了另外一种补充责任(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时)。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由此所领取的生育津贴也将低于实际工资。由此,可能会引发不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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