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住房公积金是什么?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盐城市人民政府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下设东台、大丰、盐都、亭湖、射阳、建湖、阜宁、滨海、响水九个管理部和综合处、归集管理处、资金运用管理处、财务处、稽核内审处(监察室)、技术信息处、业务部等七个处部,是管理全市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职能部门。
盐城市职工提取公积金指南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龙卡(个人帐户因封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的职工提供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并根据以下具体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原件。
一、购房支取1、购买商品住房提供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税务部门监制的首付款发票或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2、购买二手住房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和《契税完税证》。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3、购买公有住房提供《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4、集资建房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参加集资人员名单,职工提供集资建房契约(合同、协议)和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支取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
三、大修自住住房支取提供规划管理部门(乡镇由村镇房屋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房屋大修批准文件与大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修房时间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发时间为准。以上一、二、三项提取申请时间在合同签订、发票开具或规划许可证明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或分次办理;支取金额只能提取至所开具票据日期之前的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票据开具日期在购房合同、协议规定房屋交付日期之后的以房屋交付日期为准),且累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加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
四、退休支取提供退休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五、终止劳动关系支取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支取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残疾人证》。2、户口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口支取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或外地户口簿。3、连续二年未重新就业支取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就业登记证》。4、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支取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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