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生效时间,保险公司应尽说明义务

对于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3月12日上午,货车司机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签订了保单。当晚23时许,刘某驾驶的货车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刘某受伤住院,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按照合同规定保险是次日零时生效,而刘某发生车祸的时间是晚上23时,并不在赔付范围之内,所以不予赔付。索赔遭拒,刘某起诉至法院。
[析案]
此类纠纷应该看签订合同时的情况,如果存在保险人拒绝投保人要求选择及时生效的保单或者保险人未尽到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及提示义务的,应该予以赔偿,反之则不予赔付。
《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因此,保险公司在投保人进行交强险投保时应当向当事人作出提示或者说明,由投保人选择即时生效或者次日零时生效,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的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的承保期限应该从保险公司出单即同意承保时起算,在此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或者投保人选择次日零时生效,发生本案类似事故,保险公司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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