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开车妻开门撞人怎么处理,;为何保险只赔一半?

吴夫妇开车出去了,当他太太出去开门的时候,陆小姐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经过,她最后死了,因为她无法避免摔倒在地。交警部门确认吴先生和夫人对事故负有同样的责任。在向陆小姐家属赔偿损失66万余元后,吴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却被告知理赔范围只能是作为投保人的丈夫应承担的责任数额36万余元。为此,吴先生夫妇状告保险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两年前,吴夫妇为了出行的方便,便在思考之后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作为被保险人,吴先生购买了一年的强制交通保险和商业保险,包括机动车损害保险限额19万元,第三方责任保险限额50万元,以及附加的无可扣除的特别条款。
2009年9月16日上午,吴先生在车亭高速公路上停车,女士坐在副驾驶座位上,打开车门下车。陆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撞在门上,被医院救出后死亡。一个月后,松江区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先生和何女士各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被撞身亡的陆小姐没有责任。不久,这起事故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经法院调解结案,吴先生夫妇共同赔偿陆小姐家属各项费用合计665250.08元。
此后,吴先生夫妇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核定后只赔付了吴先生364574.75元,理由是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是机动车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导致的赔偿责任,而不包含乘坐人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吴先生理赔款62万元,扣除已经赔付的,还应再赔付255425.25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一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案开庭后,审判法官说,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判决夫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被保险车辆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换言之,夫妻的财产是混乱的,对外部责任的责任不能简单地分开。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未考虑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所承包的范围及责任。交通事故中对受害方的侵权责任体现在被保险车辆所应当承担的全部责任。正是从这个角度认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补足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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