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农民工,医疗保险偿付标准

一、对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门诊治疗的处理:对选定的社会中心(包括紧急情况)的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和住院保险参保患者的门诊(包括紧急)费用进行处理。符合下列规定: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2.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医疗和医疗物品或医疗材料的价格低于120元,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单项项目的价格超过120元,社区门诊支付120元。
3.被保险人需要到结算医院批准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非结算医院的医疗费用或紧急医疗费用,90%的费用报销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根据本文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个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含急诊)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00元。
二、综合医疗保险偿付标准
1、享受住院医疗保险;
2、个人帐户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
3、个人帐户用完后,其在医疗保险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以上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4、门诊特殊检查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5、个人帐户积累额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自费药,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
6、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医保目录内的门诊药品费用,70%由个人账户支付,30%由统筹基金支付,但患门诊大病的按大病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偿付标准
1、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
2、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目录中规定的药品使用费和住院期间的局部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项目。以上费用由当地补充医疗保险基金85%支付。
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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