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双务性和有偿性

戚翰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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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双务合同中,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所承担的义务,反之亦然。财产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财产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投保人与保险双方均须履行义务,双方权利、义务紧密相关,互为因果。财产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不同于一般合同所强调的“等价有偿”。其等价有偿具有相对性,即从总体看,保险人的纯保费收入与保险赔偿基本上相等,体现为等价有偿,但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只有在发生约定事故时才履行。

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分担方式,可以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在双务合同中,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所承担的义务,反之亦然。单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财产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投保人与保险双方均须履行义务,双方权利、义务紧密相关,互为因果。  根据当事人取得的权利是否偿付代价,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一方须给予对方相应的利益才能取得自己利益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予他方利益而自己不能取得相应利益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投保方要取得保险的经济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就必须承担保险标的受损后的赔偿义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彼此关联的。  财产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不同于一般合同所强调的“等价有偿”(给付与反给付一致)。其等价有偿具有相对性,即从总体看,保险人的纯保费收入与保险赔偿基本上相等,体现为等价有偿,但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只有在发生约定事故时才履行。事故的发生并非必然,如果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安然无恙,就不具备赔款的条件,即使交纳了保险费也不能获得补偿(储蓄性保险除外);然而一旦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赔偿又往往会超出所交保险费,从中体现出保险合同是不等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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