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非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所谓非正常运输,主要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发生运输契约终止,致使保险货物无法运往原定卸载港而在途中被迫卸货、重装或转载,以及由此而发生运输延迟、绕道等。按照国际运输惯例,承运人对于上述原因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是不负责任的。在货运提单中一般都定有自由条款,规定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船方有自行变更航程的权利,由此而发生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等引起的货物损失,船方不负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获知上述情况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酌情加收部分费用后,原保险单仍继续有效。 在非正常运输情况下,其责任起讫为: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航、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做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收保险费的情况下,该保险单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在下列情况下终止: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60天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明的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在正常运输情况下所规定的仓至仓条款的内容执行。 此外,在适用“仓至仓”条款时,必须以被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益为条件。在一般情况下,承保以出口商为保户的货运险,其责任是“仓至仓”。同样,以进口商为保户的货运险其责任自货物装上船起至到达目的地进入仓库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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