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国际保险法律冲突的途径

关于处理国际保险法律冲突问题,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甚至可以说,国际保险中的核心问题,说到底就是处理国际间的法律冲突问题。因此,本书中几乎每个问题都涉及到法律冲突和协调。在第九章有关部分将论述国际保险监管协调问题,第十章将涉及处理政府间保险组织关系问题。另外,在第十一章、十二章中,还将涉及在保险国际扩张和全球一体化中的国际间法律关系问题等。在此,仅就处理一般贸易中法律冲突的途径作一论述。通常,处理国际保险法律冲突的途径有以下3种:(1)当事人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以及解决争议的途径保险业的发展同自由贸易一样,依赖于合同的稳定性。所以,多数保险契约都规定:要么适用某一国的法律,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争议,要么采用某国的仲裁程序来解决争议。当事人在保险合同或与保险有关的其他合同中,对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的途径做事先约定,就可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法律冲突的解决。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仲裁条款,是国际间越来越普遍的做法。即国际合同签约各方常常在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表示同意把合同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解决,如国际商会(1CC)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UNCITRAL)。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的规则,在全世界的仲裁中得到广泛的承认。这些仲裁制度都制定有具体的程序,以便迅速有效地作出裁决,并且完全绕过了法庭系统。目前,已经有l00个国家在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ConventiononReco~—rationandEnforcementOfForeignAwards)上签了字。这个国际协议,为订有仲裁条款的国际合同的执行提供了一个程序上的机制,它使持有仲裁裁决的一方,可以在签约国国内的法庭上寻求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因为裁决在大多数国家都具有法定的强制力,所以尊重仲裁程序对于仲裁契约的任何一方都有既定利益。 (2)遵守国际公约,引用国际惯例,采用格式合同及条款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在国际经贸发展中的作用显而易见。如,普惠制原则(GSP),作为一个多边协议,是用来促进开发发展中国家出口潜力的计划;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用来消除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3国国际保险法律体系之间贸易壁垒的三边协定;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关贸总协定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制定,一直是推动世界贸易的动力。(3)在实体法方面,为了与多种法律体系的存在相适应,国际商务活动中的各方已经就实体法方面达成了越来越多的共识。例如:商品的买卖是最普通的商业交易活动,如果合同各方所在国都是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The 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InternationalSalesofGoods)的签约国,那么公约的规则就适用于合同的订立以及合同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合同申明文规定受某一特定国家法律约束的除外。尽管有些商务活动不适用这些公约,但是这些条约还是给予国际贸易及月胳秩序以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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