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之法律不承认的可保利益

海上保险之法律不承认的可保利益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4条第2款规定,如果保险合同中有下列措辞的,则该合同视为赌博性合同:“无论有无可保利益”、“凭保险单证明可保利益”、“保险人无残值利益”。有的保险单中规定“承认全部利益”的,也视为赌博性合同。 “凭保险单证明可保利益”的保险单指可保利益存在与否完全以保险单为凭,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无须再证明对保险标的拥有的可保利益。 这种保险单用于一些很难证明的利益,如待收运费、营运费用、船舶或货物的增值。由于这些利益和费用多发生在航程途中,要想证明它的存在是很困难的,尤其是在发生全损的时候。这些难以证明的利益在法院是不被支持的,但在实务中又确有必要对之进行投保。于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加贴PPI条款,向被保险人承诺在索赔时无须再要求被保险人对这种利益进行证明。由于这种保险单不受法律的保护,赔偿与否完全取决于保险公司的信誉,所以附有PPI条款的保险单被称为信誉保险单,或君子保险单。 PPI保险单承保的利益往往按“只保全损”条件投保,费率往往很低。在船舶保险中,有些被保险人故意压低船舶的保险价值,同时大大抬高PPI保险的保险金额,从而大大节省了保险费,却获得了相同的保障,占保险人的便宜。为了防止这一点,船舶保险条款往往对PPI利益的保险金额进行限制。如现行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规定,作为附加保险的营运费用保险的保险金额保证不得超过船舶保险价值的25%,否则就违反了船舶保险合同的明示保证,保险公司得解除合同。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