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制度的构成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构建中,保险中介以其特有的市场功能,为保险市场特别是寿险市场的繁荣、为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按照我国传统方式确立的保险中介制度严重滞后,其约束保险中介人行为的效用相对低下,由于我国保险中介人的行为并不规范,困扰着保险业的发展。为此我们尝试引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行为科学的理论,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方法,对我国的保险中介制度进行开拓性研究。
保险中介制度研究由四篇构成。第一篇通过引入新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的理论,研究其在保险中介制度中的应用取向;第二篇在制度可移植理论的支撑下,深入研究欧美和亚洲主要的保险中介制度,分析其制度的特点,探讨其可移植性;第三篇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实证分析法,对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历史变迁和现状进行客观的分析与评价;第四篇应用行为科学理论,研究保险中介人行为规律,确立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创新选择、制度创新安排以及制度维护。
新制度经济学是利用正统的经济理论(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分析制度的构成和运行,揭示制度在经济体系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一门新型学科。其主要代表人有罗纳德?科斯、道格拉斯?诺思等人。新制度经济学一方面力图把制度因素引人经济分析,揭示主流经济学的片面性;另一方面,又在制度分析中沿用了新古典理论的分析方法,扩展了主流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和应用领域。也正因如此,新制度经济学在经历了长期的冷遇之后,于二十世纪20年代后期兴起,经过20年的发展,已成为一个内容丰富、体系完备的经济学分支。仅在二十世纪90年代,其代表人物科斯、诺思就两度摘取了经济学诺贝尔奖的桂冠。
以科斯、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其理论建立在以下几个基本假设之上。第一是交易费用概念。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运行的费用。交易费用概念的一般化过程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这一假定被认为是制度起源的核心范畴,是新制度经济学产生和发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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