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道德规范与保险中介制度规范的关系

伦理道德规范与保险中介制度规范的关系
现代管理思想,从泰勒的“经济人”到梅奥的“社会人”,都是以人性假设为前提的。而中国的传统文化尤其强调人的伦理精神。“伦理人”要求人与人之间建立伦理关系,强调与人为善的品德修养、个人的社会义务和道德责任,追求自我人格的完善。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沉积中,人们习惯于以东方式道德力约束的心理合约,与西方习惯法律约束的成文合约迥然不同。从经济学角度考查,法律的约束需要大量成本,而道德力的约束是一种精神财富,与经济意义上的成本无关。从社会学角度考察,法律的约束可以制约无道德的人,但很难造就一个有道德的人。而伦理道德的约束不仅可以制约无道德的人,而且可以造就有道德的人山。这一结论并不是否定法律规范的作用,只是强调法律规范与伦理道德规范的差异性。
保险中介人的伦理道德,是法律规范的重要补充手段。在市场竞争中,保险中介入的经营活动常常会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却不违背法律法规,也不利于保险业发展。法律调控无法完全达到规范行为的目的,伦理道德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只有当保险中介人确立了规范的道德观念,并将其转化为自身的信念、义务、荣誉感,才能正确调整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可见,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共同配合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最佳选择。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市场竞争的伦理行为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与社会有着密切的联系,行为主体必须根据社会伦理道德标准来规范其在社会活动中的具体行为。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制规范、工作规范、经济规范和行政规范一起,共同组成完整的调节体系,制约市场主体的各项市场行为,保证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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