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保险合同的条款或者内容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对保险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有不同认识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常用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休为保险合同的解释。
保险合同作为双方的协议,只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其所用文字、涉及内容)r;能随意变动,并受法律保护。但由于制定条款的经验问题或保险合同条款本身的局限性及文字语言表达方式的灵活性,尽管在订立合同时要求文字清楚、责任明确、内容具体、手续完备,也很难就有关的情况进行详尽无遗的约定,或者悦很难避免文字上和内容上的不明确或不全面,条款制定的不严密,而保险合同直接涉及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对立双方产生争议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当保险合同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产牛歧义引起纠纷时,适当的、合理的解释是必不可少的,以便合同的继续履行。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及方法
对合同条款的解释通常应以公平相尊重合同所用语言、文字的含义为原则,只有在保险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有歧义或者含义模糊,或者合同约定的内容有遗漏时才需进行解释。在解释时,也应以原条款的真实意思为基础,进行公平合理的解释。
在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进行解释时还有另一项重要原则,就是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原则。我国《保险法净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入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是由于保险合同为附合合同,专业性很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方只能表示按受或不接受已事先拟定好的条款,有些专业性的术语、惯例是一般人不能完全理解的,是否有对投保方不利的意思在争议出现前很难看出来,从客观上说,对保险人是很有利的。为了避免保险人利用有利地位,侵害投保方的利益,要求保险入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尽量表达明确而确切,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方明确说明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由于条款文字、语言表达不清,引起歧义,根据公平原则其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闪此出现争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相受益人的解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在保险合同中受保险合同保障及享有最终利益的人。当然,这种解释原则不能随意使用,只能运用保险合同所用语言文字不清或者有-‘词多义的情况下,在尊重保险条款的原义的基础上进行,如条款意图清晰,语言文字表达明确,没有歧义,即使发生争议也应依有效的保险合同约定作公平的解释。
另外对于由保险法律。法规确定的条款或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条款如产生争议的,应提请有关的机关进行立法、司法或行政解释,而不应擅自运用以上的解释原则对争议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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