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的责任和保险条款

保险人的责任和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责任范围都规定在保险单条款之中。保险单背面印刷的保险条款都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即免责事项)、保险期限、第三者责任、理赔和检验、仲裁和诉讼等各项基本内容,以及被保险人应当遵守的各个事项,它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合法依据。
保险责任期间和索赔时效在实际工作中却并非完全如此,保险公司并不能对仓到仓的全过程中的每环节上的损失都负赔偿责任,通常有许多例外的情况:
①从发货人的仓库到码头,保赔人并不负赔偿责任。
②承运散装货物时,保险公司的责任终点是在目的港口岸地区的仓库,而并不负责到用货地点的收货人仓库。
保险责任的终止期限也随运输方式不同而不同,向保险公司的索赔时效按照进口货物在目的港站卸离签发的进口提单、运单的运输工具之日开始算起;索赔时效不得超过两年。
对于涉及第三者责任的索赔,则需要保险公司向第三方(发货人、承运人、装卸、转运部门、仓储保管部门等)追赔的,不能只看保险公司的两年时效,还要遵守第三方索赔时效,并按时向第三方提出索赔,才能够申请保险公司索赔,并向第三者迫赔。
索赔时效虽然有2年,但检验却不能在索赔时效逾期之前提出。按照保险惯例的规定,检验工作应不迟于保险责任终止期满后的日之内。如果是隐蔽性缺陷,至迟也不得超过发现问题之后日之内。
如果是要求保险公司向船方追赔的案件,船方要求旦发现货损货差,就应立即进行检验,检验证书则不得迟于货物卸毕之后日内提出。尽管向船方索赔诉讼的时效是1年,但若不及时检验、出证,也可能会造成船方拒赔,索赔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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