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货物意外保险合同概述

一、航空运输货物意外保险合同概述
航空运输货物意外保险,是指以飞机运载的货物为意外保险标的之运输货物意外保险。可以分为国内航空运输货物意外保险和国际航空运输货物意外保险。航空运输货物意外保险在意外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额确定、责任免除、索赔和理赔程序、赔偿处理等方面,与其他运输货物意外保险基本相同,下面仅择特殊内容简而述之。
二、国内航空运输货物意外保险合同
(一)适用范围
国内航空运输货物意外保险,适用于在国内航线上用飞机运载的货物。除鲜、活物品和动物外,凡是向民航托运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投保。
(二)意外保险责任
其意外保险责任主要有:由于飞机碰撞、倾覆、坠落、失踪3个月未能确定其下落的,按推定全损处理)、在危难中发生卸载、遇恶劣气候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致损失;因各种自然灾害所致损失;意外保险货物因航行中受震动、碰撞或压力所致损失;液体、半液体、用液体包藏的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所致损失;意外保险货物被盗或提货不着;在装卸货或地面运输中,遭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雨淋所致货物损失;因施救或保护货物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意外保险期限
其意外保险责任,自意外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航空货运单注明意外保险时起,至运抵目的地收货人在当地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抵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未及时提货的,意外保险责任至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后满15天终止。如果飞机因意外事故在保单未载明的地点被迫降落,或者因货物积压需利用其他运输工具运往目的地时,经办理批改手续,意外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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