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出险查找之运用近因原则

运用近因原则时,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单的原因。这是最简单、最常见的原因。这种案情比较简单,没有措综复杂的因果关系,只要理赔人员深入分析,就会正确判断出出险原因。
第二、同时发生的原因,即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原因同时造成的,如果所有原因部是承保风险,则每一原因部可视为近因,意外险人须赔付所有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其中既有承保的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则损失要分别估价,意外险人仅对承保风险所致的损失部分负赔付责任:如果损失无法分别作价,意外险人可负赔偿责任。例如,只投保家庭财产意外险而未投保盗窃险,旦火灾与盗窃同时发生,如果损失金额可以分别估算,则意外险人只赔偿火灾损失,不赔偿盗窃损失。
第三、连续发生的原因,即损失的发生是由有因果关系的连续事故所引起。如无除外风险的规定,则被保风险是损失的直接与自然的原因,意外险人理应负赔偿责任。如果既有承保风险,也有非承保风险,且后因为前因的自然与直接的结果,即前因为近因,而其中后因为承保风险,则对前因所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如果后因并非为前因的直接结果,前因为作承保风险,则意外险人对前因所造成的损失亦不赔偿。
第四、间断发生的原因,即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因果关系中断。这时,要看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否为承保风险来决定是否赔付。如果新的独立的原因为承保风险,即使它在非承保风险发生之后介入,由承保风险所致的损失,意外险人也应负赔偿责任;如果新的独立的原因为非承保责任,即使它在承保风险发生之后介入,而由非承保风险所致的损失,意外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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