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合同订立的形式介绍

戚翰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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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凡是意外险凭证中没有列明的事项,均以同类意外险单上所载内容为准。暂保单具有与意外险单同等的效力,意外险单一经出立,暂保单就自动失效。意外险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通过协议更改意外险合同的内容。

1.意外险凭证
  意外险凭证简称意外险证,俗称小保单,指意外险人签发给被意外险人的承保凭证,是意外险单的一种简化形式,与意外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意外险凭证中只记载投保人和意外险人约定的主要意外险内容,如意外险金额、意外险有效期、意外险费等。凡是意外险凭证中没有列明的事项,均以同类意外险单上所载内容为准。我国目前在货物运输意外险中使用意外险凭证较多。
2.暂保单
  暂保单是在意外险单或意外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为证明意外险合同关系而发出的临时单证。暂保单一般是由意外险代理人在意外险人出立意外险单以前开给投保人。暂保单具有与意外险单同等的效力,意外险单一经出立,暂保单就自动失效。暂保单上列有意外险基本条件,包括被意外险人、意外险标的、意外险金额意外险费率以及商定的重要事项等。一般暂保单均规定有时效限制,其有效期为30天。
3.批单
  批单,是为了对意外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删而由意外险人出立的一种凭证。意外险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通过协议更改意外险合同的内容。如被意外险人需要更改险别、户名、地址、运输工具的名称、意外险期限、意外险金额等,均需经意外险人同意后出立批单。批单是在原意外险单或意外险凭证上批注,也可以另外出立一张变更意外险合同的内容。意外险单经过批改,意外险人应以批单所规定的内容为准,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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