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有哪些特征?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是保险的两大类业务,二秆的基本职能都是对不丰书件所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给予偿付。但是,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既不是物质财富,也不是与物质财富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而是入的生命和身体,由于这—保险标的和其它任何保险标的具有本质的不同,使得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在具体性质和业务细节方面存在很多差异,以下就人身保险区别于财产保险的一些主要特征加以说明,
(一)保险金额的确定对于财产保险而言,保险标的在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客观依据;而对于人身保险而言,情况并非如此,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人的生命或身体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其实际价值的大小。那么,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如何确定呢?
人身保险所提供的保险保障的目的,是为了使遭受不幸事故的被保险入及其家属获得物质上的帮助,经济上的支持,从而不至于使家庭生活计划因不幸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灾难性的打击。因此,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首先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是投保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一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能力。然后由保险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一个数目,作为保险金额。
(二)可保利益方面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都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但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有别于财产保险。
1.在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有量的规定性,不仅要考虑投保人有没有可保利益,还要考虑可保利益的金额是多少。而人身保险,一般只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不考虑可保利益的金额,即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没有量的规定性。
2.在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不仅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且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入支付赔款的条件,即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贯穿整个保险期限内。而人身保险,可保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台同效力以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此后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投保人对被保险入已丧失可保利益,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金的给付。
财产保险属于补偿性保险,其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在财产保险中,只有保险事故的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实际损失时,保险人才支付赔款,而且赔款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金额。补偿原则又派生出比例分摊原则和代位求偿原则,而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补偿原则,而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既可有经济上的损失(残废、死亡等),也可以没有经济上的损失(如保险期满生存),即使有经济上的损失,这种损失也不一定能用货币估价+所以在人身保险中,只要保险合同中的约定的保险书故发生,保险人就要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而不问被保险人有无损失及损失金额是多少。由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所以也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问题。即被保险人可以向多家寿险公司投保,持有若干份有效保单,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同时从若干份保单项下获得保险金,不存在赔款的比例分摊。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的,依法应由第三方负赔偿责任,那么被保险人可以同时获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和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保险人不能向第三方代位求偿。例如某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后被一汽车撞伤致残,车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那么被保险人可以同时兼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和车方支付的赔偿金。
(四)保险期限方面。
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期满时可以续保,而大多数人身保险的期限较长,少则5年、10年,多则几十年以至终身。
(五)储蓄性
储蓄性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在人身保险经营中,保险费率采用的是均衡费率,保险人当年收取的保险费数额超过保险人当年用于给付保险金的数额,这个超过部分是投保人提前交给保险人的,它相当于投保人存于保险人处的储蓄存款。这笔存款由保险人用于投资或存于银行,保险人按一定的利息率给投保人计息。这部分相当于存款的保费及产生的利息属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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