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工”可申缴养老金了

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下发,全面推开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即日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根据申报程序到相关部门进行报名。 记者了解到,此次实施范围主要是:具有济南市城镇户籍是指在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前已具有城镇户籍的人员。济南市户籍制度改革后迁入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应在当地户籍制度改革前已经具有城镇户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具有上述城镇户籍的范围。 根据规定,在认定补缴纳入人员是否曾与城镇集体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时,应以本人原始档案为准,原始档案记载不清或缺失的,可参考下列原始材料,主要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原单位仍存在的,单位有义务并应协助提供有关原始材料。 具体申缴流程 按照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根据申报程序到相关部门进行报名,申报流程分“五步走”。 第一步为申报受理。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原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报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原用人单位不存在且其主管部门无法查找的,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步为初审。初审通过后,第三步由市城镇未参保集体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交的申请人相关材料、初审结果进行复审。 第四步为费用补缴。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审批结果后,通知申报单位领取,在规定时间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流程办理费用补缴手续。 第五步是待遇领取。申请人按规定办理完费用补缴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统一的待遇领取证。凡符合实施范围的,待全部补缴费用到账后,统一自2012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凡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原已领取的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等相关待遇,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起停发。已发放的,需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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